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0821刑初50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汉祥(曾用名黄二弟),男,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因本案于2018年9月26日被抓获并因吸毒于次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9]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汉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业凯、代理检察员姚裕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汉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26日凌晨,被告人黄汉祥在由其支付费用的位于平南县的无招牌私人会所一楼包厢内,容留唐某、蒙某1、彭某、黄某2、黎某2、黄某3、黄某4、黄某5、龙某1、龙某2、蒙某2(2001年出生)等人吸食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在现场扣押到吸管、毒品氯胺酮等物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汉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证据保存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指认尿检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称量和取样毒品笔录及照片、指认微信转账记录照片,证人黎某1、黄某1、唐某、蒙某1、彭某、黄某2、黎某2、黄某3、黄某4、黄某5、龙某1、龙某2、蒙某2的证言,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汉祥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汉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汉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净化社会环境,惩罚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汉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7日起至2019年12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陈燕霞
人民陪审员 李洪钧
人民陪审员 廖伟宁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韦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