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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5民初4156号

仇思越仇译羚等与游贤容游贤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1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曾碧容;仇思越;仇译羚;游贤木;游贤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5民初4156号

原告:曾碧容,女,195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原告:仇思越,男,198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原告:仇译羚,女,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告:游贤木,男,196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游贤容,女,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

原告曾碧容、仇思越、仇译羚与被告游贤木、游贤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曾碧容、仇思越、仇译羚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后,未在七日内按通知要求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仇思越,仇译羚,曾碧容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施竹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胡院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