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5民初4156号
原告:曾碧容,女,195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原告:仇思越,男,198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原告:仇译羚,女,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告:游贤木,男,196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游贤容,女,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
原告曾碧容、仇思越、仇译羚与被告游贤木、游贤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曾碧容、仇思越、仇译羚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后,未在七日内按通知要求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仇思越,仇译羚,曾碧容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施竹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胡院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