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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922执1341号

韩记录、张全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07
所属地区
河南省清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韩记录;张全雨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922执1341号

申请执行人:韩记录,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执行人:张全雨,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本院依据(2018)豫0922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韩记录申请执行张全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无法执行,以上情况申请人已经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0922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玉峰

审判员  秦 冰

审判员  李国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李沅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