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05刑初21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江,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江县看守所。 辩护人秦茂青,四川泸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谭丽君,四川拥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成刚,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于四川省合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合江县。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于1996年12月被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3年8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9日被江苏省江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09年8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26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于2013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江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明伦,罗李,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泸检诉刑诉[2018]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江、成刚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古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江及其辩护人秦茂青、谭丽君,被告人成刚及其辩护人赵明伦到庭参加诉讼。其间,因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两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9日18时许,被告人成刚在合江县合江人民小学背面老泸合路一建筑工地处以每克400元的价格卖给刘祥方49.88克海洛因。经鉴定,所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含有海洛因成分。 2017年8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胡江按事前约定携带200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丸”)前往合江县合江荔城华府一栋一单元1004号王某的租住房,与被告人成刚达成协议,以20元一颗的价格卖给成刚2000颗麻古丸,并收取了现金3万元,待成刚将余款付清后,再将2000颗麻古丸交给成刚。成刚外出借钱时,在荔城华府北门门口被民警抓获。胡江将收取的3万元现金和2000颗麻古丸放自己位于合江桥凼还房c区8栋1单元二楼7号的租住房后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在该租住房内查获麻古丸疑似物共计1782.53克。经鉴定以上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江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禁止性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782.5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刚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禁止性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49.88克,为贩卖而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186.6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刚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处罚情节。被告人成刚为贩卖而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之处罚情节。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江辩称:2017年8月31日当天其并未携带麻古丸到成刚租住地,对其余指控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称:认定胡江与成刚之间存在毒品交易的证据不足,对于胡江所持有的毒品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即使认定构成贩卖毒品罪,也应认定为犯罪未遂。胡江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初犯,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本案不排除存在特情引诱。建议对胡江从轻、减轻判处。 被告人成刚辩称:其没有实施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行为。其辩护人辩护称:认定成刚向刘祥方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足;认定成刚向胡江交付的30000元系购买毒品的毒资的证据不足,即使能认定,也不能证实成刚是为了贩卖毒品而购买毒品,对成刚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且系犯罪未遂。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成刚与刘祥方(已判)约定以每克400元的价格卖给刘祥方50克海洛因。2017年8月9日18时许,被告人成刚在合江县合江人民小学背面老泸合路一建筑工地处将用黑色塑料纸包装的毒品海洛因交给刘祥方。当晚20时许,刘祥方被民警抓获,当场从其随身背的挎包内缴获海洛因49.88克。 2017年8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胡江与被告人成刚电话相约在合江县合江荔城华府一栋一单元1004号王某的租住房内商谈买卖毒品事宜,双方约定胡江以20元一颗的价格卖给成刚2000颗麻古丸,成刚当场支付胡江现金3万元,并约定待成刚将余款付清后,胡江再将2000颗麻古丸交给成刚。成刚外出借钱时,在荔城华府北门门口被民警抓获。胡江携带收取的3万元现金返回其合江桥凼还房c区8栋1单元二楼7号的租住房后被民警抓获,民警在该租住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1782.53克。 另查明,被告人成刚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于1996年12月被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3年8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9日被江苏省江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09年8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26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于2013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受案、立案侦查情况。 2.关于胡江贩卖毒品一案的线索来源说明。证实本案的案件线索来源。 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成刚于2017年8月31日在合江荔城华府北门门口被抓获;被告人胡江在合江桥凼还房C区8栋1单元7号住所内被抓获。 4.拘留证、逮捕证。证实被告人胡江、成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成刚、胡江已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6.成刚前科查证、前科判决、释放证明。证实成刚的前科情况。 7.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刘祥方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8.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经现场检测,胡江的检测结果为阴性,成刚的检测结果为阳性。 9.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提取笔录、物证检验报告及照片。证实:2017年8月31日,侦查人员对胡江的人身以及租住的合江桥凼还房C区8栋1单元二楼7号住所进行搜查。 在房间客厅进门位置的木桌上发现一个黑色塑料袋,袋内是一块外包装用黄色牛皮纸、里面用蓝色塑料分口袋包装的红色丸子状麻古丸疑似物。同时在桌子上面以及客厅的沙发上面分别发现三万人民币,共六万元,在房间厕所正对的主卧衣柜抽屉里查获三块用黄色牛皮纸,里面用蓝色塑料包装的红色丸子状麻古丸疑似物以及一包用蓝色塑料袋包装的红色丸子状麻古丸疑似物。 在胡江随身携带的棕色挎包内发现二万三千六百元人民币,在挎包的钱夹内发现邮政银行卡一张,建行卡三张,农行卡两张,工行卡两张,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卡两张,身份证两张,姓名均为胡江,该房屋租赁合同一份,手机两部,一部华为,号码为150××××1852,一部为8848手机,号码为136××××8830。对搜查过程进行了拍照、录像,将以上搜查到的物品予以扣押。 经称量,在客厅木桌上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为10包蓝色塑料袋包装,净重186.68克。对主卧衣柜查获的三块毒品疑似物和一袋麻古丸疑似物进行称量,打开后共85袋蓝色塑料袋包装的麻古丸疑似物,净重1595.85克。并分别提取检材备检。 经检验,所提取的20份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从17.11%到17.60%。 10.扣押笔录和清单。证实侦查人员依法对成刚、王某、张某1、黄某进行人身检查,并对随身物品进行了扣押。 11.搜查、扣押、称量、取样笔录及照片、物证检验报告。证实:2017年8月9日,在合江县公安局对刘祥方人身及随身物品进行搜查,发现身份证、银行卡、电子秤、手机一部、白色块状物一坨,将以上物品予以扣押。经称量,白色块状物净重49.88克。并进行取样备检。经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检材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12.机主信息和通话清单。证实侦查机关查扣的手机的机主信息及通话情况。成刚使用的尾号4958的电话与刘祥方使用的尾号7285的电话在2017年8月9日15时57分至18时47分有7次通话联系。成刚使用的尾号4958的电话与胡江使用的尾号为1852的电话于2017年8月31日16时7分至18时39分有5次通话联系。 13.网安大队原始证物使用记录、光盘、合江县公安局情况说明。经合江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勘验,生成电子报告。报告证实刘祥方与成刚于2017年8月9日、10日通过手机短信联系的情况。 14.泸州市公安局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合江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涉案号码技术侦查证据材料详单。证实通过技术侦查,侦查人员取得胡江、成刚、刘祥方等人的联系情况。 15.银行账户查询结果。成刚所持有的尾号为9673的农业银行卡于8月30日现支10000元,8月31日17时12分至17时15分现支五笔共计19500元。 16.房屋租赁合同和收条。证实合江桥凼还房C区8栋1单元2楼7号是张某1于2017年8月20日租赁的。合江县合江荔城华府1栋1004号房承租方为赵佳。 17.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实:成刚、胡江于2017年9月8日分别向财政缴款1909元,83600元。 18.证人黄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8月31日中午,胡江打电话叫黄某联系张某1开车接胡江一起去合江。吃晚饭的时候到的合江,在半路上的时候,胡江就说他干脆去先收点钱。胡江下车的时候就只背了一个口袋,这个口袋就是被警察抓住的时候背在身上的那个口袋。黄某和张某1就回了胡江的出租房,在门开着的那间寝室的床上躺着玩手机。一个多小时之后,胡江就回来在寝室里面说对方没有钱得,还没有收到钱得。说完之后胡江就又出门去了,然后就听见胡江开隔壁那间寝室,然后打电话。大概又过了一个多小时,胡江就又到黄某的房间来了,讲对方的电话打不通了,要出去看看。胡江将门打开的时候,警察冲进屋里来将我们三个抓获了,警察在餐厅的一张桌子上面查获了一袋“马儿”,还在胡江锁着的那间房屋里面查获了几包“马儿”。马儿就是毒品,红色丸子状片剂。平常每次跟着胡江出去一次,他都会给黄某三、五几千元钱。 经辨认,黄某分别辨认出张某1、胡江、成刚。 19.证人张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8月31日下午2点开车接到了黄某、胡江。到了合江后胡江自己离开了。隔了十几分钟,胡江回来一起吃了饭又一个人离开了。张某1和黄某就去了合江桥凼还房的租房,在路上黄某接到胡江的电话,听到胡江叫黄某一会把东西给他拿到什么地方。到了桥凼租房,黄某叫张某1在楼下面等,黄某就拿了一个蓝色的布口袋上车,叫张某1把车开到了健康小厨过去的第一个红绿灯位置把布口袋给了胡江,胡江就叫我们回桥凼的房间里面休息。回到租房时,张某1看见客厅里面的桌子上、沙发上、茶几上都没有放东西。张某1进去后就去了挨着厕所那间卧室床上耍手机,黄某也是在一起休息。等到8点半左右的时候,胡江就回来了,张某1发现客厅的桌子上面多了一包用黑色塑科袋包着的长方体的东西,大概长10厘米。后来是张某1听到胡江说要走了,就从卧室里面出来到了客厅,胡江一开门,警察就冲了进来。被控制以后,警察就开始在房间里面搜查,警察从一间锁起的卧室里面搜出一个行李箱,从里面找了一些东西出来。 另证实2017年8月20日中午,张某1开车将胡江送到了合江县,胡江通过房屋中介公司找到了合江县合江桥凼还房C区8栋1单元二楼7号这套房子,用张某1的身份证租的,租房的钱、押金、中介费用全部都是胡江支付的,房东就把所有的钥匙交给了胡江。 经辨认,张某1分别辨认出黄某、胡江。 20.证人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8月31日下午五、六点的时候,成刚就来王某家了,王某男朋友去开的门。后来一会儿“眼镜”就来了,成刚和“眼镜”就在客厅里面谈事情,大概谈了两三分钟时间,具体谈啥子王某不晓得,后来“眼镜”就先走了。成刚又返回王某房间把剩下的毒品吸食完了,还打了个电话,意思是喊车来接他去榕山借两万块钱,然后成刚接了一个电话,好像是他喊的车子到了,他就去坐车去了。荔城华府的房子是王某用其女儿赵佳的身份证租的。 经辨认,王某辨认出成刚、刘某。 21.证人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刘某和王某认识两三年了。刘帮王某送过东西,带过钱,但不知道帮王某送的是什么东西。在王某住的荔城华府,看到她在吸食红色丸状物。最近一次帮成刚拿了3000元给王某带去,和王某一起的,刘某认识成刚,还有听说过眼镜、但波,但没见过这两个人。 经辨认,刘某辨认出王某。 22.被告人刘祥方的供述。证实:刘祥方借了1万5千元给成刚,多次催促未还。2017年8月9日下午四点左右,给成刚打电话,成刚说有海洛因按照成本价抵账,刘祥方答应了。成刚喊刘祥方到人民小学朝原来的老泸合公路那边去,成刚站在公路边等刘祥方,刘祥方在成刚指的草丛里面发现一个黑色塑料包裹着的东西,刘祥方就将那东西放在挎包里面,就是后来在从包里搜出的那一坨海洛因。成刚说按成本价400元一克,总共20000元,叫刘祥方还要拿5000元。 经辨认,刘祥方辨认出成刚。 23.证人张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张某2将合江桥凼还房C区8栋1单元二楼7号的房子通过中介租给了其他人,租房时来了两个人,姓张的签订合同,另外一个男子支付的房租和押金。 经辨认,张某2辨认出张姓男子就是张某1,支付房租的男子就是胡江。 24.被告人胡江的供述和辨认笔录。供称:2017年8月20日,胡江和张某1从云南威信到合江县,因为没有带身份证,借张某1的身份证租下了合江桥凼还房C区8栋l单元2楼7号这套房子。胡江把当天从云南威信带着的“马儿”放在主卧衣柜的抽屉里面,并用钥匙将“马儿”锁好了的。2017年8月31日上午,胡江打电话叫黄某联系张某1开车送胡江到泸州。当天下午1点过从威信出发,走叙永县上的高速,下午5点到合江县,吃完饭加好油后,张某1和黄某就开车一起回桥凼还房出租屋休息。胡江在街上逛的时候,成刚打电话叫胡江去合江荔城华府一户住所,胡江看见屋里面有成刚和一个女的,胡江听成刚称呼女的王姐,当时王姐在寝室里面吸食“马儿”,胡江和成刚就在这间寝室内谈事。成刚给胡江说要购买2000颗“马儿”,价格是20元一颗,并当场给了胡江三万元现金,还差10000元,成刚说他出去借钱,好了之后跟胡江联系,胡江再把“马儿”给他送过来。胡江把事情谈完胡江就离开了。胡江步行回桥凼出租屋,在主卧衣柜的抽屉里面拿了2000颗“马儿”,用黑色塑料袋包好,然后拿到了客厅放在桌子上面,这就是给成刚准备的“马儿”。因为等了一段时间,成刚都没有打电话,所以胡江就给成刚打过去,通了没有人接,再打就关机了。胡江等了一会之后,就想出门转一下,刚打开门,警察就进来了。警察在客厅的桌面、主卧衣柜的抽屉里面发现了“马儿”。胡江来合江县的目的就是想将“马儿”贩卖给别人,谁要就卖给谁。张某1送胡江到合江县来这两次都是用的同一辆车。 另供称在和成刚打牌的时候,借了两万给成刚,还没有还清,但是具体什么地方、时间记不清楚了,借钱没有任何票据。 经辨认,胡江辨认出张某1、黄某、成刚。 25.被告人成刚的供述、辨认笔录。供称:2017年8月初一天下午四五点,给方姐打电话喊她还钱,约好就是在桥凼还房对面的工地处见面,她到了之后,就把钱还了。最后清点的时候发现只有11900元,还差七八千元。和方姐是通过电话联系的,记不清楚是用哪个手机号码给她联系的,一般称呼刘祥方为方姐或二嫂。给方姐发过信息,具体内容大概意思说她还差多少钱,喊她还钱。 和胡江只是普通的朋友关系,平时都有经济往来。2017年6月初的时候,在胡江处借了45000元现金,约好了两三个月之后还钱,5000元的利息。8月31日,在合江县合江荔城华府嫂嫂的房子里面还了胡江30000元现金,剩下的20000元打算当天到榕山镇找朋友借钱来还,还没有借到钱就被抓了。 经辨认,成刚辨认出胖娃就是黄某,眼镜就是胡江,方姐就是刘祥芳。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江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成刚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二被告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均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被告人胡江向成刚贩卖毒品的犯罪中,胡江系持有毒品待售,其与被告人成刚协商达成买卖毒品的合意后,收取了成刚支付的大部分毒资,并约定在成刚支付完剩余毒资后即向成刚交付毒品,毒品已进入实际交易环节,对于被告人胡江应认定为贩卖毒品既遂。胡江系贩毒人员,从其租住地所查获的毒品应当计入其贩卖毒品的数量。被告人成刚在尚未取得其购买的毒品时即被抓获,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取得其购买的毒品,系犯罪未遂。成刚系贩毒人员,没有证据证明其向胡江购买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并非用于贩卖,对于该部分毒品应当计入其贩卖毒品的数量,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成刚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胡江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胡江贩卖毒品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被告人胡江的辩护人所持胡江系贩卖毒品未遂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成刚及其辩护人所持本案认定成刚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足、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的辩解、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胡江的辩护人所持被告人胡江系坦白、初犯的辩护意见正确,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成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成刚的刑期从2017年9月1日起至2032年8月31日止。) 三、被告人胡江的违法所得三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涉案毒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陈 刚
审判员 王亚梅
审判员 李瑞亮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袁雪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