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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1395号

杨安、廖昌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安;廖昌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1395号

申请执行人:杨安,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廖昌莉,女,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山区。 申请执行人杨安与被执行人廖昌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5民初21625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款项180000(人民币,同下)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案件申请书》,自愿撤回上述案件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粤0305执13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振海

审判员  羊大雄

审判员  周钟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刘 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