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1395号
申请执行人:杨安,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廖昌莉,女,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山区。 申请执行人杨安与被执行人廖昌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5民初21625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款项180000(人民币,同下)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案件申请书》,自愿撤回上述案件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粤0305执13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振海
审判员 羊大雄
审判员 周钟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刘 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