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111执399-1号申请执行人李建辉,男,汉族,1977年4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新寺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樊智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1民初248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新寺村民委员会向申请执行人李建辉支付工程款185500元、案件受理费2005元、负担执行费2713元,共计19021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新寺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存款190218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新寺村民委员会其他同等价值的相应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党鹏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罗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