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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2民初2238号

罗常周与陈戈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08-26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常周;陈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02民初2238号

申请人:罗常周,男,1955年7月7日出生,汉族。

被

申请人:陈戈,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常周与被告陈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陈戈价值4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罗常周所有的位于红花岗区状元路云海赛纳阳光X号楼X-X-X住房(产权证号:遵房权证监字第XXX号,建筑面积:122.22㎡)为其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的规定,申请人已提供财产担保,故对申请人要求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为确保因申请人申请错误或者案件审结后申请人可能败诉,由此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的规定,亦应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陈戈价值4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二、对申请人罗常周所有的位于红花岗区状元路云海赛纳阳光X号楼X-X-X住房(产权证号:遵房权证监字第XXX号,建筑面积:122.22㎡)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永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简露芸

书 记 员 万玲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