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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2民终346号

346范卫锋与张清、张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范卫锋;张清;张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2民终3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卫锋,男,1979年1月21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清,男,1981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伟,男,1986年9月4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上诉人范卫锋因与被上诉人张清、张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8)苏1282民初6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范卫锋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范卫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范卫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92元,减半收取346元,由上诉人范卫锋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旭

审判员 顾春旺

审判员 缪翠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蒋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