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925执19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魏建国,男,62岁,1954年8月29日出生,地址盐山县,联系方式139××××6187。 被执行人刘增福,男,68岁,1950年5月16日出生,地址盐山县。 关于魏建国申请执行刘增幅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0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增福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8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17.87元,现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增福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8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134.08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立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刘立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