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4执1286号
申请执行人:邓正红,男,199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执行人:黎石荣,男,199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 申请执行人邓正红与被执行人黎石荣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14刑初156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黎石荣应向申请执行人邓正红支付1924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黎石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但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建刚
审判员 仇 争
审判员 周海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