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522民初2236号
原告:山东奥昶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利津街道崔林村。
法定代表人:王树江,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329号。
负责人:陈同富,经理。
原告山东奥昶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理,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程玉姣
人民陪审员 王新军
人民陪审员 陈炳坦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