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终2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福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经济开发区东环路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刘明亭,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圣城街盛隆超市以西。
负责人:张振升,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荣吉,男,该单位职工。
原审
被告:山东科润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经济开发区兴源西路北首巨能热电以西。
法定代表人:王永生。
原审
被告:王永生,男,1968年9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
原审
被告:方红,女,1972年2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
原审
被告:韩荣桓,男,1966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 上诉人山东福瑞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以及原审被告山东科润生物化工有限公司、王永生、方红、韩荣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7)鲁0783民初5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福瑞化工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福瑞化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山东福瑞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祝卫华
审判员 郭淑娟
审判员 贾丽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吕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