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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684民初247号

夏道卫与湖北宏全农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08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夏道卫;湖北宏全农牧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鄂0684民初247号

原告:夏道卫,男,196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

被告:湖北宏全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刘猴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793264929H。

法定代表人:王洪全,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夏道卫与被告湖北宏全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全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于2018年7月17日作出(2018)鄂0684民初28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宏全公司提起上诉,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鄂06民终39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道卫及被告宏全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道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宏全公司及时支付工程款452152.22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宏全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8日,原、被告签订《挡土墙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宏全公司将位于新垱6队二处、邓冲刘中银门前一处、邓冲李家门前一处、观山月一处,共五处挡土墙工程交由原告夏道卫施工,包工包料。工程价格:砌挡土墙施工费每立方米180元,开挖、回填、土方转移按图纸计算方量计算工程费用,石头由宏全公司提供,每立方60元从原告夏道卫的工程款中扣除。施工期实际从2017年2月开始进行。另新垱学校挡土墙工程,原被告未签订合同,约定方式同前。2017年3月,原、被告签订观山月荷花池桥梁《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整桥总造价:隐形工程、材料款以实际用量价格表确认为准,人工工资按2013年定额上浮30%计算。工程竣工后被告宏全公司一次性付清工程款。2017年5月11日,原被告签订新垱4队桥梁《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造价10万元;结算方式:桥墩完工付3万元;工程竣工付3万元,验收部门验收合格付3万元;溢洪道竣工验收付1万元。以上挡土墙和二处桥梁工程,原告组织农民工严格按照图纸和被告要求施工完毕。期间,总工程款773416.22元,被告宏全公司已支付321264元(含石料款),余款452152.22元,被告以各种理由不予结算。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希望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宏全公司辩称:1.原告夏道卫诉称工程款77万多元及欠工程款452152.22元没有依据;2.新垱4组桥梁9万元我公司认可,因没有完工,桥长不符合合同要求,实际工程款为6.5万元;3.关山月荷花池的桥我公司与夏道卫没有签订任何合同,我公司将关山月荷花池桥发包给谢来新,夏道卫应另行主张权利。夏道卫提供的2017年3月与谢来新签订的合同是复印件,公章无法核对。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8日,原告夏道卫与被告宏全公司签订挡土墙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宏全公司将位于新垱6队二处、邓冲刘中银门前一处、邓冲李家门前一处、观山月一处,共五处挡土墙工程交由原告夏道卫施工(包含工程开挖、回填、土方转移等),施工日期从2017年2月20日至2017年4月30日。施工实行包工包料方式。施工费每立方米180元,开挖、回填、土方转移(不含短途运费)按图纸设计方量计算工程费用,石头由宏全公司提供,每立方60元,所需费用从工程款扣除。工程结束经宏全公司验收合格以后一次性付清工程款。合同还对各自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作了具体约定。合同签订以后,夏道卫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并完成挡土墙施工工程。2017年5月11日,原告夏道卫与被告宏全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宏全公司将新垱4队一座桥梁工程交夏道卫实行包工包料的方式施工,工期10天,2017年5月12日开工,5月22日完工。双方约定14米跨度桥9万元,溢洪道维修1万元,按图纸施工,工程价款共计10万元。工款支付方式约定按进度付款,工程全部完工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全部工程款。合同对各自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作了具体约定。合同签订后夏道卫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夏道卫没有完成施工任务。2017年5月26日,双方签订工程进度协议,要求在2017年5月29日全部完工。因夏道卫实际施工桥面长度没有按图纸设计长度14米进行施工,未按约定工期完成施工,影响附近群众通行,宏全公司自行组织工人完成后续工程。2017年8月,案外人谢来新以宏全公司名义与原告夏道卫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夏道卫承建宏全公司观山月荷花池桥施工,工期40天,包工包料,隐形工程及材料以实际用量价格表确认为准,人工工资按2013年定额上浮30%计算,竣工后一次付清工程款。但该工程至今未实际完工。由于夏道卫不能提供施工合同原件,宏全公司对观山月荷花池人行桥工程施工合同不予认可。夏道卫在挡土墙和桥梁工程施工过程中,宏全公司先后支付工程款、代付材料款共计369944元(包含提供的石料价值)。因双方对挡土墙价款、桥梁工程结算价格发生争议,导致本案纠纷发生。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夏道卫所建五处挡土墙工程,按双方签字确认的总价款227124元计算,新垱4队的桥梁按72000元计算,共计299124元,从夏道卫已领取的369944元中扣除。

二、观山月荷花池桥由双方会同谢来新另行协商解决,夏道卫多领取的70820元,从荷花池桥工程款中扣减。

三、案件受理费8080元,减半收取4040元,由原告夏道卫负担2020元,被告湖北宏全农牧有限公司负担2020元。

四、上述协议,由双方签字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诉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已由原告夏道卫及被告湖北宏全农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王 权

人民陪审员  杨海燕

人民陪审员  张俊锋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叶玉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