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刑终357号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金满,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于安徽省望江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家住望江县。曾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12月17日被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曾因赌博于2014年1月11日、2018年4月2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分别处以罚款人民币三百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袁小琴,女,1975年8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达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家住达州市达川区。曾因赌博于2014年9月1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处以罚款人民币三百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高美勇,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达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达州市达川区。曾因赌博于2011年10月3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处以罚款人民币一百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紫清,男,1986年11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石台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石台县。曾因赌博于2013年7月10日、2014年3月17日分别被晋江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二日、行政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9月2日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继续监视居住。经晋江市人民法院决定,并由晋江市公安局于同年12月6日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金满、袁小琴、高美勇、王紫清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闽0582刑初308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徐金满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8年6月下旬以来,被告人徐金满在晋江市租房内,提供扑克牌、骰子等赌具,提供饮料、食品、香烟等便利条件,组织赌客以“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并雇佣被告人袁小琴负责望风,雇佣被告人高美勇、王紫清负责在赌场内抽水。 2018年7月16日,晋江市公安局在上述租房内查获该赌场,当场查获参赌人员刘某1、侯某、杨某、胡某1、谢某、胡某2、张某2、武某、余某1、张某1、林某、李某1、刘某2、游某、李某2、袁某、余某2、向泽风、樊某、徐斌等人以及被告人徐金满、袁小琴、高美勇、王紫清,并缴获赌资人民币26945元及赌具扑克牌1副、骰子2个。经查,该赌场自开设以来,抽头渔利至少达人民币8000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向泽风、刘某1、侯某、樊某、杨某、胡某1、谢某、胡某2、张某1、武某、游某、张某2、余某1、林某、李某1、刘某2、李某2、袁某、余某2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照片、辨认说明、证据保全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户籍信息、公安机关查获经过、抓获、破案经过、工作说明、被告人徐金满、袁小琴、高美勇、王紫清的供述等。 原判认为,被告人徐金满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被告人袁小琴、高美勇、王紫清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金满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袁小琴、高美勇、王紫清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徐金满、袁小琴、高美勇、王紫清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金满具有犯罪前科及赌博劣迹,被告人袁小琴、高美勇、王紫清具有赌博劣迹,均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徐金满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袁小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被告人高美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四、被告人王紫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五、缴获的赌资人民币26945元(未随案移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缴获的赌具扑克牌1副、骰子2个(均未随案移送),予以没收。
六、继续追缴被告人徐金满、袁小琴、高美勇、王紫清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诉人徐金满诉称,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徐金满、原审被告人袁小琴、高美勇、王紫清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认定该事实的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能相互印证,且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金满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原审被告人袁小琴、高美勇、王紫清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原审定罪准确。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徐金满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原审被告人袁小琴、高美勇、王紫清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上诉人徐金满、原审被告人袁小琴、高美勇、王紫清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均可从轻处罚。上诉人徐金满具有犯罪前科及赌博劣迹,原审被告人袁小琴、高美勇、王紫清具有赌博劣迹,均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原审根据上诉人徐金满、原审被告人袁小琴、高美勇、王紫清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判决,量刑适当,且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徐金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连晓东
审判员 董耿瑜
审判员 张兴裕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蔡萍萍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PAGE 4-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