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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231民初1259号

姚文芳与陶祖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姚文芳;陶祖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31民初1259号

原告:姚文芳,女,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江山,重庆市垫江县周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陶祖建,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文芳诉被告陶祖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姚文芳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文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文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文芳负担。

审判员  马中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冷江来

书记员  周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