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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4执终1102号

姜殿玲、天津市武清区娅希足底按摩中心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0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姜殿玲;天津市武清区娅希足底按摩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津0114执终1102号申请执行人姜殿玲被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娅希足底按摩中心经营者曹加美申请执行人姜殿玲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娅希足底按摩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8)津武劳仁仲调字第726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娅希足底按摩中心给付申请人执行款人民币6530元。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被执行人自2019年3月起每月支付申请人执行款1000元,直至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4执1013号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娅希足底按摩中心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姜殿玲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歧

审判员  程学江

审判员  王建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李存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