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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9民初548号

白宇与赵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0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白宇;赵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9民初548号

原告:白宇,男,199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告:赵严,男,199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原告白宇与被告赵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白宇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白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白宇撤诉。案件受理费4828元,减半收取计2414元,由白宇负担。

审判员  黄子龙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高玉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