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9民初548号
原告:白宇,男,199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告:赵严,男,199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原告白宇与被告赵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白宇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白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白宇撤诉。案件受理费4828元,减半收取计2414元,由白宇负担。
审判员 黄子龙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高玉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