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4民初6273号之一
原告:南港湾(镇江)服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KenCongWu,总经理。
被告: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住所地上海市XXX路**。
主要
负责人:杨坤,主任。
第三人:罗密欧与朱丽叶股份有限公司(RomeoandJuliette.Inc),住,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div>
法定代表人:ThomasA.Romeo,执行总裁。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港湾(镇江)服装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第三人罗密欧与朱丽叶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港湾(镇江)服装设计有限公司诉称,其中国银行及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中的款项,未经授权,于2018年2月陆续被转至被告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账户。但被告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声称系受原告股东委托代为保管,拒绝返还全部款项。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返还款项399.5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同时要求被告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返还全部会计资料。
被告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辩称,其系受原告隐名股东的委托保管本案系争款项。第三人述称,其实际系南港湾(镇江)服装贸易有限公司的隐名股东,而本案原告的股东为南港湾(镇江)服装贸易有限公司与KenCongWu。目前各方由于股权争议纠纷,在本院受理的(2018)沪0104民初6272号案件中提起诉讼,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本院认为,由于(2018)沪0104民初6272号案件目前尚在审理过程中,而该案的审理结果与本案判决有直接关系,本案必须以该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王嘉骏
审判员 杨 阳
审判员 吕燕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陈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