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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404执1053号

王传明责令退赔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1-03-23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责令退赔
当事人
王传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404执1053号 移送机关:本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王传明,男,1955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太保庄镇。公民身份号码37078619554。 关于被执行人王传明犯诈骗罪责令退赔一案,依据生效的裁判文书,被执行人应退赔马骏UN488号增塑剂成品油7.09吨(价值人民币4万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人民币5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按规定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金融、房产、车辆、工商等管理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正在服刑中,刑期自2017年9月28日起至2020年9月27日止故暂不采取拘留、罚款的措施。对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案执行义务且拒不申报财产的行为,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颜永韬

审判员  向立飞

审判员  唐晓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王丹

书记员周东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