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404执1053号 移送机关:本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王传明,男,1955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太保庄镇。公民身份号码37078619554。 关于被执行人王传明犯诈骗罪责令退赔一案,依据生效的裁判文书,被执行人应退赔马骏UN488号增塑剂成品油7.09吨(价值人民币4万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人民币5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按规定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金融、房产、车辆、工商等管理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正在服刑中,刑期自2017年9月28日起至2020年9月27日止故暂不采取拘留、罚款的措施。对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案执行义务且拒不申报财产的行为,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颜永韬
审判员 向立飞
审判员 唐晓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王丹
书记员周东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