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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91财保182号

潍坊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雪莲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10-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潍坊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雪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91财保182号

申请人:潍坊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北侧国贸大厦西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705824413H。

法定代表人:李玉,总经理。

被

申请人:刘雪莲,女,1979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潍坊高新区,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潍坊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雪莲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潍坊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雪莲名下的存款23098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潍坊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雪莲存款人民币230986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 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李红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