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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1民终30号

苏毛与贾柱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1-07-12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苏毛;贾柱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终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毛,住内蒙古清水河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柱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清水河县。

上诉人苏毛因与被上诉人贾柱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清水河县人民法院(2018)内0124民初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毛在收到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逾期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苏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伏 春

审判员 张 喆

审判员 张雪杨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李元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