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终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毛,住内蒙古清水河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柱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清水河县。
上诉人苏毛因与被上诉人贾柱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清水河县人民法院(2018)内0124民初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毛在收到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逾期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苏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伏 春
审判员 张 喆
审判员 张雪杨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李元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