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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581执2480号之四

赵翠芳、魏建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翠芳;魏建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581执248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赵翠芳,女,1979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执行人:魏建华,男,1977年1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本院在执行赵翠芳与魏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魏建华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魏建华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1.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党保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李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