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581执248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赵翠芳,女,1979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执行人:魏建华,男,1977年1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本院在执行赵翠芳与魏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魏建华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魏建华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1.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党保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李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