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833号
申请执行人:周朋,男,汉族,1982年4月24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贵州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全人,男,汉族,1985年12月21日出生,住贵州省凯里市。
被执行人:郑灏,男,汉族,1971年3月30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8)黔0303民初692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周朋与刘全人、郑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全人、郑灏银行存款人民币110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杨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