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26执343号
申请人:李增义
被执行人:徐传科本院依据(2018)黔0326民初218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原告李增义与被告徐传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按照调解书徐传科应当于2019年2月1日之前返还李增义合伙欠款18800元,多少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本院决定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徐传科存款18800元或者等价资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水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羽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