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21民初574号之一
原告:李俊阁(系死者孙朝河之妻),女,195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曹县。
原告:孙科(系死者孙朝河长子),男,198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曹县。
原告:孙可阔(系死者孙朝河次子),男,198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曹县。
原告:孙玉芹(系死者孙朝河之女),女,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曹县。四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士安,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玉来,男,199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曹县。
被告:潘玉龙,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曹县。
被告:王洪伟,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曹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丹阳办事处武屯社区华英嘉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535410559。
主要
负责人:崔凤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政,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俊阁、孙科、孙可阔、孙玉芹与被告关玉来、潘玉龙、王洪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俊阁、孙科、孙可阔、孙玉芹于2019年3月5日以与被告关玉来、潘玉龙、王洪伟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关玉来、潘玉龙、王洪伟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俊阁、孙科、孙可阔、孙玉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阁、孙科、孙可阔、孙玉芹撤回对被告关玉来、潘玉龙、王洪伟起诉。
审判员 吴新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闫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