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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5民初869号

张文有与韩天庆、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1-07-01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文有;韩天庆;韩平;李辉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鲁1325民初869号

原告:张文有,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告:韩天庆,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告:韩平,男,198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凡明,费县薛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辉,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本院受理原告张文有诉被告韩天庆、韩平、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4玩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韩天庆辩称,借款属实,同意偿还,请求法庭予以调解。

被告韩平、李辉辩称,担保属实,请求法庭予以调解。查明,2016年2月5日,被告韩天庆由被告韩平、李辉担保向原告张文有借款14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韩天庆欠原告张文有借款14万元及利息(以14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于2019年4月10日前全部偿还完毕。被告韩平、李辉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2870元,由被告韩天庆、韩平、李辉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曹庆利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徐广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