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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4民初7730号

浙江华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夏文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12-0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华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夏文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04民初7730号 原告浙江**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景芳**景苑公寓内。 法定代表人闫凯。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玲、朱沈楼,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文涵,男,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浙江**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太公司)为与被告夏文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朱学军担任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裘咪娜、都力军、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9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文涵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太公司基于涉案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补充协议、退出物业钥匙交接记录、会议纪要、律师函及邮寄单、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记录等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夏文涵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4029元。2、诉讼费由被告夏文涵承担。 被告夏文涵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2009年9月,华太公司与盛世钱塘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盛世钱塘花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盛世钱塘花园业主委员会委托华太公司对盛世钱塘花园小区实行物业管理;委托管理期限自2009年9月1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止;物业费标准为住宅每月每平方米1.8元,沿街商铺每月每平方米2.2元。2011年8月15日,华太公司与盛世钱塘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盛世钱塘花园业主委员会同意华太公司自2011年7月1日起按新标准即住宅每月每平方米2.3元,沿街商铺每月每平方米2.7元收取物业费。华太公司于2015年1月9日正式退出盛世钱塘花园小区,结束物业服务。 位于杭州市江干区盛世钱塘花园1幢2503室房屋于2009年10月21日登记所有权人为夏文涵,房屋建筑面积为145.99平方米。 2015年10月6日,华太公司通过天天快递向夏文涵邮寄《律师函》,向夏文涵催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4029元及计算至2015年9月30日的滞纳金3308.82元。

本院认为,华太公司与盛世钱塘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物业服务企业有进行物业管理、提供物业服务的义务,业主有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费的义务。夏文涵作为盛世钱塘花园小区的业主,接受华太公司为其所在小区提供的物业服务,应当按约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402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夏文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浙江**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人民币402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夏文涵负担。 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朱学军

人民陪审员  都力军

人民陪审员  裘咪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代

书 记员  夏晓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