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581执2388号
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住所地:林州市桂园办事处人民街东段。
负责人:张国贤,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王国俊,男,汉族,1969年8月3日生,住林州市。
被执行人:王文军,男,汉族,1968年12月12日生,住林州市。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国俊、王文军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581民初2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500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2456元和执行费68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2、本院分别于2018年9月1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工商等登记信息。3、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限制高消费。4、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房产等登记信息。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2月2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志鸿
审判员 彭国喜
审判员 王永青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李志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