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882执3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海伟,男,1978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河津市城区办杨家巷村。被执行人师国敏,男,1982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河津市新耿南街城关信用社家属楼****北。申请执行人杨海伟与被执行人师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8)晋0882民初14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海伟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师国敏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305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春荣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侯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