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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882执3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杨海伟与被执行人师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12
所属地区
山西省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海伟;师国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882执3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海伟,男,1978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河津市城区办杨家巷村。被执行人师国敏,男,1982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河津市新耿南街城关信用社家属楼****北。申请执行人杨海伟与被执行人师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8)晋0882民初14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海伟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师国敏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305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春荣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侯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