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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23执598号之一

赵德华、张海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德华;张海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223执5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赵德华,男,汉族,1954年10月6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张海生,男,汉族,1972年10月5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赵德华与张海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海生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海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陵县峨岭营业所的存款人民币9219.9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周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郑旭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