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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执2328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邱丽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邱丽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5执2328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思达数码大厦**北厅。负责人何璐彤,总经理。被执行人邱丽,女,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诉被告邱丽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110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

一、被告邱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本金291692.77元、分期手续费9460.15元、零售利息34673.2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6月6日,自2017年6月6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291692.77元为基数,按照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20元,公告费240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负担957元,由被告邱丽负担6403元。邱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375.65元,并发还于申请人,后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账户、车辆等财产进行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邱丽名下位于金水区农业东路45号3号楼6层610(产权证号11××8**)及其名下位于中原区电厂路17号2号楼15层1501号(产权证号14××7**)两套房产,申请人申请无需查封上述两套房产;3、对被执行人邱丽限制高消费;4、本院工作人员于2019年2月26日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郑州市中原区五厂四街**楼附**进行调查,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亦未按时到庭接受询问;5、2019年3月4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的执行情况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豫0105执23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春尧

审判员  李安永

审判员  赵 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 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