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522民初371号
原告:刘军文,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利津县北宋镇石门村,现住该村。
被告:张志远,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利津县人,现住址不详。
被告:王朝霞,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利津县人,现住址不详。
原告刘军文与被告张志远、王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 鹏
人民陪审员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陈炳坦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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