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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522民初371号

刘军文与张志远、王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11-24
所属地区
山东省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军文;张志远;王朝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522民初371号

原告:刘军文,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利津县北宋镇石门村,现住该村。

被告:张志远,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利津县人,现住址不详。

被告:王朝霞,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利津县人,现住址不详。

原告刘军文与被告张志远、王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 鹏

人民陪审员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陈炳坦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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