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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923执176-2号

胡会斌与安庆龙,山东冠县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曲英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胡会斌;安庆龙;山东冠县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曲英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923执176-2号

申请执行人:胡会斌,男性,汉族,1974年05月01日出生,住户县甘亭镇街道办胡家堡村。

委托代理人:贺涛

被执行人:安庆龙,男性,汉族,1988年03月02日出生,住山东省冠县定远寨乡范王村**。

被执行人:山东冠县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栾金龙。

被执行人:曲英俊,男性,汉族,1963年05月26日出生,住黑,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西建委**div> 申请执行人胡会斌与安庆龙、山东冠县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曲英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陕0923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庆龙,山东冠县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曲英俊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会斌于2018年0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查明:本院于2018年09月25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金176905.48元,交纳诉讼费2020元,负担执行费252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庆龙,山东冠县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曲英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过网络查询,仅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可供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冠县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豪沃牌鲁PXXX**货车一辆,凯迪捷牌鲁PMD**货车一辆,期限为2年。通过传统查询,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以(2017)陕0923财保2号民事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的山东冠县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实际车主安庆龙)鲁P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鲁PXX**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该查封车辆停放在西汉高速秦岭服务区。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通过网络变卖,竞买人张青华以75000元的价格竞买成功,其价款支付该车解除抵押的27000元,其余48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经将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消费,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的约谈。742017092330120180925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偿金176905.48元,已经执行48000元,有128905.48元未执行到位,经过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陕0923执17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 宁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李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