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106民初36388号
原告:中国诚通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180号7层710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铭卫,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草桥东路8号院7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国祥,董事长。
被告: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1166号奥盛大厦1号楼13层1318室。
法定代表人:王景云,负责人。
第三人: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邱士杰,执行董事。
第三人:北京天正博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广宁村新立街25号托儿所2层2206房间。
法定代表人:刘会洋,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诚通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第三人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天正博朗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诉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由该案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鉴于上述新情况,可能影响本案事实认定。现本案中止审理,待中止原因消除后再恢复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 张英婷
审判员 苏 洁
审判员 李 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