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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983民初466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市支行与李宗荣、揭喜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10-14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宗荣;揭喜琼;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市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983民初46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市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27),住所地:广东省信宜市******。

负责人:何庆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该支行职工。

被告:李宗荣,男,1966年7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013),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信宜市********,经常居住地广东省信宜市城西开发区鸿泰新城二期B幢304房,电话136*****572。

被告:揭喜琼,女,1969年2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7),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信宜市***********,经常居住地广东省信宜市城西开发区鸿泰新城二期B幢304房,电话:134*****659。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市支行诉被告李宗荣、揭喜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市支行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市支行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市支行负担。

审判员  谢贤干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任秋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