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702民督100号
申请人:安徽省池州市豪信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站前路**豪丰国际家居装饰城**楼。
法定代表人:季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武,该公司员工。
被
申请人:王广春,男,1963年2月23日生,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本院受理申请人安徽省池州市豪信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被申请人已主动履行交费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案件受理费17元,由申请人安徽省池州市豪信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文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文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