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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881行初8号

朱百利与曲阜市息陬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曲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乡政府
当事人
朱百利;曲阜市息陬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鲁0881行初8号原告朱百利,男,汉族,1972年4月13日出生,住曲阜市。被告曲阜市息陬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涛,职务:镇长。

原告朱百利诉被告曲阜市息陬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原告朱百利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因本案涉及我市重点拆迁安置项目,我院不便审理,2019年1月22日,我院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指定管辖申请,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8行辖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泗水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朱百利诉被告曲阜市息陬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移送泗水县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储学雨

审 判 员  孔维波

人民陪审员  刘相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孔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