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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2民初2436号之一

天津吉安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天津绿川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1-05-0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吉安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天津绿川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2民初2436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吉安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北闸口镇正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86582469U。

法定代表人:李钟镐,职务:总经理。

被

申请人:天津绿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北闸口示范镇高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055279387Q。

法定代表人:李华斌,职务:总经理。申请人天津吉安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天津绿川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李钟镐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津南区××镇××路××南里××号房屋一套。

二、查封期限:自2019年3月5日至2022年3月4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长祥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