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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8695号之四

孙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1-05-1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8695号之四解除保全

申请人:谢志英,女,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

被

申请人:孙艳,女,198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2017)津0112民初869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路××,9号楼-2-1-301房屋,申请人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案件已经审理终结,申请人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路××,9号楼-2-1-301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国 艳

审 判 员  叶程鹏

人民陪审员  王洪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勇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