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8695号之四解除保全
申请人:谢志英,女,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
被
申请人:孙艳,女,198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2017)津0112民初869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路××,9号楼-2-1-301房屋,申请人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案件已经审理终结,申请人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路××,9号楼-2-1-301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国 艳
审 判 员 叶程鹏
人民陪审员 王洪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勇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