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皖1204执587号 唐云: 你与李广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1204民初271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广龙于二O一九年三月五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九年三月五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之规定,本院限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案件执行费。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收款单位: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徽商银行阜阳科技支行 账户:20×××08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