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002民初202号
原告:郑娟子,女,198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
被告:陈精平,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郢中镇王府大道。
负责人:彭金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娟子诉被告陈精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娟子于2019年3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娟子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娟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娟子负担。
审 判 长 王 敏
人民陪审员 徐玉贤
人民陪审员 邓 青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姚丽蓓
书记员杨振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