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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82执6409号之一

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红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10-19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红美;黄靖静;陈佰炯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浙0382执64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旭阳小区21幢301、302室,组织机构代码:57531696-2。法定代表人李丽霞。被执行人陈红美,女,1959年10月20日出生,住乐清市。被执行人黄靖静,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住乐清市。被执行人陈佰炯,男,1965年9月26日出生,住乐清市。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红美、黄靖静、陈佰炯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82民初56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12月0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执行款21168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867元、执行费23568元。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陈红美、黄靖静、陈佰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陈红美、黄靖静、陈佰炯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陈红美、黄靖静、陈佰炯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陈红美、黄靖静、陈佰炯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被执行人陈佰炯名下有位于乐清市××街道××路××花园××幢××室的不动产,本院另案依法移送拍卖处置,本案已参与分配所得执行款871693元。在扣除案件受理费16867元、执行费23568元后,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受偿831258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红美、黄靖静、陈佰炯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陈红美、黄靖静、陈佰炯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红美、黄靖静、陈佰炯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陈红美、黄靖静、陈佰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浙0382执64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叶孝亮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赵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