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03民初455号
原告:付志超,男,汉族,1962年1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诉讼
委托代理人:郝朝浪,四川明炬(南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通锦路**。
法定代表人:邓元发。
被告:四川铁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南路**新****。
法定代表人:王吉林。 本院在审理付志超与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铁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志超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志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志超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铁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冯 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冯维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