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川1303民初455号

付志超与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铁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付志超;四川铁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03民初455号

原告:付志超,男,汉族,1962年1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诉讼

委托代理人:郝朝浪,四川明炬(南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通锦路**。

法定代表人:邓元发。

被告:四川铁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南路**新****。

法定代表人:王吉林。 本院在审理付志超与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铁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志超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志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志超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铁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冯 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冯维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