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2725执1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蔡方伦,男,1962年3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 被执行人贵州省瓮安县洗马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瓮安县。 法定代表人黄国华。 本院受理的蔡方伦、麦发琴、王华丽、王华忠、陈孝春与贵州省瓮安县洗马煤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五案,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仲裁裁决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蔡方伦等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省瓮安县洗马煤矿有限公司在贵州省瓮安县永和镇人民政府有煤矿关闭补偿款。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提取被执行人贵州省瓮安县洗马煤矿有限公司在贵州省瓮安县永和镇人民政府的煤矿关闭补偿款74239.18元予以支付以上五案债务; 二、请将该款直接汇入本院指定账户(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贵州省分行营业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营业部)。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段仕礼
审判员 杨桥生
审判员 杨 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