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082执41号
申请执行人:李保民,男,汉族,1968年11月13日生,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朱红军,男,汉族,1969年2月26日生,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李巧花,女,汉族,1969年8月19日生,住长葛市。本院执行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葛市人民法院(2018)豫1082民初9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李保民撤回对朱红军、李巧花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葛市人民法院(2019)豫1082执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芬
审判员 王洪洋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永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