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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082执41号

李保民、朱红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06
所属地区
河南省长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保民;朱红军;李巧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082执41号

申请执行人:李保民,男,汉族,1968年11月13日生,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朱红军,男,汉族,1969年2月26日生,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李巧花,女,汉族,1969年8月19日生,住长葛市。本院执行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葛市人民法院(2018)豫1082民初9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李保民撤回对朱红军、李巧花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葛市人民法院(2019)豫1082执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芬

审判员 王洪洋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永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