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207执4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查金芝,女,195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丁仁保,男,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系原告之长子。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丁仁保银行帐户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1650元。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已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丁仁保银行帐户存款165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慧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陈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