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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7执423号之二

查金芝、丁仁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12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查金芝;丁仁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207执4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查金芝,女,195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丁仁保,男,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系原告之长子。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丁仁保银行帐户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1650元。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已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丁仁保银行帐户存款165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慧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陈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