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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024执198号之一

刘巧霞、许昌金博利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0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鄢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刘巧霞;许昌金博利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024执1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巧霞,那,汉族,1979年06月07日生,住鄢陵县。被

申请执行人:许昌金博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金汇区金汇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亚勇,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刘巧霞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许昌金博利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刘巧霞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19)豫1024执19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延军

审判员  程松峰

审判员  陈艳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陈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