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11民申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田某,汉族,山西省岚县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尹某,汉族,山西省岚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山西省岚县人。系被申请人尹某之夫。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某,汉族,山西省岚县人。再审申请人田某因与被申请人尹某、郭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晋11民终1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田某申请再审称,1、再审申请人于2007年购买涉案房屋,买下后按原状使用,该厕所是历史形成的,未进行过修改变动,且再审申请人购买房屋时被申请人的房屋已经受损,房屋叉墙墙基上有洞,叉墙上有裂缝,对该损害结果被申请人没有责任。原审判令再审申请人承担买房前已造成的损失无事实支持和法律依据。2、山西家豪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认定,被申请人房屋受损与再审申请人家院内的厕所存在因果关系,损失为30382.82元,再审申请人不予认可。因此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一审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田某对司法鉴定意见虽不认可,但该司法鉴定委托程序合法,经鉴定人员现场勘查、分析,鉴定意见客观公正,故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再审申请人田某认为被申请人的房屋在其购买涉案房屋前已经受损,其不应承担责任的意见,经审查,再审申请人田某所属房产及厕所由他人修建,系2007年以购买方式取得,再审申请人购买案涉房屋后,并未对该厕所主体进行结构性改建。该厕所对被申请人郭某、尹某房屋的影响一直存在,包括再审申请人田某购买该房产前及购买该房产后。二审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由再审申请人田某对被申请人郭某、尹某的损失承担二分之一赔偿责任,即20191.41元,判决合法合理。再审申请人田某的再审请求与查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田某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田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泽民
审判员 王 理
审判员 李玉荣
二○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任璐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