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02民初689号
原告:山东博昌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湖滨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746581841T。
法定代表人:郭乾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峰,山东众成清泰(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866917987Y。
负责人:刘艳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学敏,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山东博昌汽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博昌汽运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博昌汽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的起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博昌汽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博昌汽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丽霞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丁梦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