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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226民初263号之一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覃汉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12-14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覃汉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226民初263号之一

申请人: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住所地广东省德庆县德城街道康城大道东路**。

负责人:张勇,该社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水光,联社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强,联社职员。

被

申请人:覃汉超,男,194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与覃汉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覃汉超名下房产一处,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覃汉超名下位于德庆县的房产【房产证号:粤房字第××号,建筑面积为87.17㎡】(查封财产价值限于25000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敖伟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陈炽华 微信公众号“”